
公告日期:2024-11-12
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872873 证券简称:国仪测控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1 月 6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李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侵权设备中包含的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嵌入式软件”;
二、被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200 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6266 元,由原告东风机电负担 60096 元,由被告国仪测
控负担 46170 元;鉴定费 18 万元,由被告国仪测控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主给付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4-022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李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已离职)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起诉我公司使用了其研发的“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嵌入式软件”,侵害了权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国仪测控、被告李博立即停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即停止针对原告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嵌入式软件”的复制行为和发行行为;
2、判令被告国仪测控销毁侵权复制品;
3、判令被告国仪测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3953487.50 元;
4、判令被告国仪测控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行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等合理支出共计 101600 元;
5、判令被告国仪测控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诉讼理由
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 1993 年,其前身为成立于 1988 年的西安东风机电仪表研究
公告编号:2024-022
所,是国内最早研制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的研究机构之一。原告在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中使用了其研发的“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嵌入式软件”,原告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国仪测控成立于 2007 年,是一家主营仪器仪表的企业,其为了开拓质量流量计业务,先后聘用从原告处离职的多名员工,并在其生产的科氏质量流量计中使用了被告李博从原告处获取的涉案软件,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判决一审情况
2024 年 11 月 6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具体结果见上述本
案进展)。并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送达至公司。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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