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72873 证券简称:国仪测控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交易事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公司章程对“交易”的审议标准。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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