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5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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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3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3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五、结论意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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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法律意见书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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