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9
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科力尔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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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科力尔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隆亿德证字【2020】第 002 号
致:浙江科力尔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亿德”或“本所”)接受浙江科力尔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科力尔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等。
(三)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揽洲路 7 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王方清主持。董事长王方清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根据公司出具的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及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三)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1,5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5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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