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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08 19:23:41 股吧网页版
海岳环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08


证券代码:872883 证券简称:海岳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制 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企业)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
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
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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