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2883 证券简称:海岳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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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及其授权代理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三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上述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可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涉及上述职权的具体实施事宜授予董事会办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或委托理财,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且达到或超过 800 万的;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资产数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售资产数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对外融资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或在一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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