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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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申请的实质条件...... 6
四、 公司的设立...... 10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4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0
八、 公司的业务...... 2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34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39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3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4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4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6
十六、 公司的税务...... 50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52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4
十九、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6
二十、 结论性意见...... 57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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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佰利天”)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佰利天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佰利天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佰利天在《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佰利天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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