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21
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二年六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已收悉。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天”、“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中信证券”)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之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申报文件的修改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股东董映红直接持股 35%,刘晖直接持股 25%,两人为夫妻关系,合计控制公司股权对应表决权占公司总表决权 100%。
请公司说明是否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或表决权委托,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关内容披露是否正确,如存在未披露事项,请补充披露。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1)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表决权委托,如存在,请说明具体安排;(2)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3 号——表决权差异安排》(以下简称“《指引》”)说明,公司是否采用差异化表决权,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并说明差异化表决权具体安排,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设置条件,对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公司发表专项意见,同时比照《指引》对其他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及披露。
【公司回复】
一、是否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或表决权委托,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关内容披露是否正确,如存在未披露事项,请补充披露。
公司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法定代理。根据董映红、刘晖、董馨贤和董小
贤于 2020 年 4 月 3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董馨贤系董映红、刘晖之女,
董小贤系董映红、刘晖之子且未成年,董馨贤按照董映红的决定行使其股东权利,董小贤委托董映红代为行使其股东权利。
因此,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表决权行使的具体安排为:董馨贤与董映红保持一致行动,针对其所持有的 20%股份表决权按照董映红的决定行使;董小贤系未成年人,董映红为其法定代理人,其所持有的 20%股份表决权由董映红代为行使。
根据董映红、刘晖、董馨贤和董小贤于 2020 年 4 月 3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
协议书》,各方在决定佰利天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在公司的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因此,董映红、刘晖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决定佰利天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在公司的股东权利,采取一致行动;董馨贤与
董映红保持一致行动,针对其所持有的 20%股份表决权按照董映红的决定行使;董小贤系未成年人,董映红为其法定代理人,其所持有的 20%股份表决权由董映红代为行使;董映红、刘晖合计共同控制公司 100%表决权。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关内容披露正确。
公司在此基础上对该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权架构”之“(五)其他情况”之“其他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行使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股东董映红分别与董小贤、董馨贤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董映红将其持有的对佰利天有限的出资额分别转让给董小贤 50.00 万元、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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