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
事宜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
《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
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
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佰利天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佰利天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五)本所同意佰利天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佰利天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佰利天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