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6
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745476396B。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佰利天控制设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 1 号楼 6 层 601 内 601 号,邮编:
100029。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
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
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产品设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
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应当在股票挂牌前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登记存管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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