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30
公告编号:2018-008
证券代码:872885 证券简称:亚中电子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高安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冬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雪峰、广东法利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罗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008
姓名或名称:邬义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公司与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公司向精禾金属采购紫铜及黄铜原材料,价格分别为10000/吨及7500元/吨,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当月结清。精禾金属授信公司300万货款支持,如违约需支付50万违约金,同时约定以公司股东及董事邬义文房产证和土地证做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武同时提供保证担保,因原告提供铜料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公司产生损失,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付款,故原告于2018年7月10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罗武、邬义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910,855.17元。
2、判令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3、判令被告罗武、邬义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6日达成调解。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1月26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3801号)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武、邬义文拖欠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10,855.17元,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
公告编号:2018-008
限公司、罗武、邬义文同意在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之内的)700,000元给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七日内开具5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之内的)600,000元给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七日内开具5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款在2019年2月底之前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464,677.0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底前付清(6个月之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如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武、邬义文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武、邬义文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付清2018年12月15日该笔货款后,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三日内归还被告邬义文质押在原告江西省精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的连锦二路2号房产的房产证和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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