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0
公告编号:2023-005
证券代码:872888 证券简称:如石股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关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其股份的。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
公告编号:2023-005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未
通报公司备案、未经信息公开披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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