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2888 证券简称:如石股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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