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公告编号:2026-013
证券代码:872890 证券简称:悠车位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武汉悠车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志成先生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其中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 4月 17日出具(2025)闽 0582执恢 594号的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4 年 06 月 19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泉州市佳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出具(2025)闽 0211 执 4246
号的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13
严*、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王志成、法定代表人汪伟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出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王志成被限制高消费,将对公司声誉和形象有影响。目前实际控制人正在就移除被限制高消费事宜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撤销被限制高消费情形,消除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项后续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晋江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5)闽 0582 执恢 594 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5)闽 0211 执 4246 号
武汉悠车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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