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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20:17:36 股吧网页版
海源医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891 证券简称:海源医疗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湖南海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全票同意通过,并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海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湖南海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湖南海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为公司股东及任何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掌握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决定提供对外担保之前,必须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进行分析,信用较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则的规定,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以及最近一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申请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 2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连续 2 年亏损的;
(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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