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拟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10:00-11:00 在无锡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祁北支路 2 号如期
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2)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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