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在无锡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祁北支路 2 号
如期召开。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2)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现场投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
供。现场投票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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