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872893 证券简称:威易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股权挂牌及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或其附件;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其他超过董事会授权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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