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872893 证券简称:威易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七)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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