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872893 证券简称:威易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规范和透明。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并开设一般账户或监管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资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资专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备案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的募资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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