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894 证券简称:博大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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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
合并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
股东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七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
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
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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