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创业路 9 号绿地双子塔 1 号楼 57 层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3565000(总机)
目录
目录......1
正文......4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内容 ......5
三、结论意见......6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下称“本所”)接受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花溪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下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下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花溪科技有关事实及其提供的《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会议资料和审计报告等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花溪科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下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己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注销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中的数据、结论,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花溪科技的如下保证:即花溪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花溪科技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花溪科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花溪科技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花溪科技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花溪科技本次注销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事项获得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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