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2896 证券简称:新威环境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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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视情况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三)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产权关系明确;
(五)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
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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