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8 16:58:21 股吧网页版
新威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2896 证券简称:新威环境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所需,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