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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7-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库课文化: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16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库课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14F20180007-02号

致:河南库课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库课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河南库课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的行为、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图书出版发行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情形、纠纷或潜在纠纷。

答复:

(一)图书出版发行业务的法律规定

对于图书出版、发行行业,我国陆续颁布了《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图书行业策划、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为建立良好的图书出版行业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组织,具有作品创作的主体资格,可依法从事图书内容策划、研发、设计、制作并取得相应的著作权。

2.《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公司无出版资质,不能直接参与图书出版业务,因此,公司策划完成的图书须经过出版社出版后,再由出版社委托公司发行,公司从出版社取得发行权。经核查,公司合作的出版单位均资质齐备,公司策划发行的图书均取得出版社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1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国务院令第653号)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资质的行政许可。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现持有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7年10月19日换发的编号为新出发豫批字第ZZ0218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出版物批发兼零售,有效期自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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