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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15:34:06 股吧网页版
航材科技: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872904 证券简称:航材科技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信息披露制度(草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规则以及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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