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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15:34:43 股吧网页版
航材科技: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872904 证券简称:航材科技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并保证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经董事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均应以提案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及公司各业务部门为提案申请部门及事项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提议人提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并负责编制董事会提案以及提案事项日常工作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案管理及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对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核,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提案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公司提案申请部门编制,申请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提案的合规性审核,如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本制度规范,有权要求申请部门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提案程序外,下列人员和机构也可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六)总经理。

第七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须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应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须独立董事出具事前意见的,还应请独立董事出具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与议案相关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其主管部门申请的提案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合规性审核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签署董事会会议安排意见,并报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筹备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长认为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权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记录应作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档案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提案后,提案申请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决议严
格执行,妥善保管提案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及时将有关进展情况(如协议签署、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协助董事会了解审议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案内容以董事会召开前最后一次正式发出邮件/网上公示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如议案出现内容错误或质量问题,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考核、绩效、评优评先时有所体现。

第三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一)银行贷款类;(二)对外担保类;(三)关联交易类;(四)资产交易类;(五)对外投资类;(六)委托理财类;(七)人事任免类;(八)公司经营计划类;(九)公司定期报告类;(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其它提案。

第十五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并应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提案部门在编制提案时应谨慎考虑并在提案中详细说明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一)损益和风险;(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三)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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