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7 月期间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关于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
度及 2024 年 1-7 月期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
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K21869 号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航材科技”)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7 月期间的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航材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国中小企企业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一一财务信息更正》(份让公告(2025)186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国国中企企业股份让系统挂牌公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一一财务信息更正》(股让公告(2025)186 号)的相
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航材科技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7 月期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航材科技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7 月
期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国国中企企业股份让系统挂牌公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一一财务信息更正》(股让公告(2025)186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航材科技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7 月期间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
况。
五、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航材科技公司用于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小中 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7 月期间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小航材利顿航空科技份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 2025 年云南证监局现场检查及公司自查小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本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
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7 月期间合并及母公
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国中小企企业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 号一一财务信息更正》(份让公告(2025)186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 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7 月期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7 月期间部分收入、成本等的会计
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数据不准确。
1、个别合同单项履约义务拆分不准确
经云南证监局现场检查及公司自查,发现公司个别 IT 项目收入在履约义务之间分拆不准确。公司在对质保期合同履约义务进行分摊时,按总质保期进行分摊,未考虑其他同类业务通常提供一年免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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