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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9 19:14:52 股吧网页版
海博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9


证券代码:872905 证券简称:海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相关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上述由股东大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属于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必须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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