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9
证券代码:872905 证券简称:海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公司的母公司;
(二) 公司的子公司;
(三) 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 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 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 公司的合营公司;
(七) 公司的联营公司;
(八) 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公司或者对一个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 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 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5)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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