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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9 19:19:10 股吧网页版
海博科技:监事会制度

公告日期:2020-03-19


证券代码:872905 证券简称:海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8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负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
议的实施情况;

(二) 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
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进行专项审计;

(三) 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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