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2
江苏金润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四月
江苏金润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金润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江苏金润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扬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金润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高邮市车逻镇工业集中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超静音环保智能发电机组、新能源智能电站、
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及配件研发、制造,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发动机及其配件,发电机及其配件,集装箱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在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瑶 650 65% 净资产折股
2 吉顺华 200 20% 净资产折股
扬州华瑶企业管理咨询
3 中心(有限合伙) 150 1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5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