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14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872911 证券简称:亿舟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云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彦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吉利、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民事起诉状:被告因叙毕铁路项目先后在 201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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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15 日与原告签订了《机械设备采购合同》和《防爆器材
采购合同》。双方就商品单价、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事宜达成约定。
自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价
值 4,886,945.01 元,但被告仅在 2020 年 1 月 13 日向原告转让了 100
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原告转让了 20 万
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尚有 3,686,945.01 元货款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采购合同》和《防爆器材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及时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同时,因被告转让汇票时未注定该款项用于支付哪个合同项下的货款,无法区分,特做一案起诉。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结案,判决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货款 3,670,759.60 分四期向原告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 司支付,支付时间:2021
年 10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之前分别支付 90 万元,
剩余 970,759.60 元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之前支付。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收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
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货款 3,670,759.60 分四期向原告四川亿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支付,支付时间:2021 年 10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之前分别支付 90 万元,剩余 970,759.60 元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之前支
付。
2.如果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有欠款申请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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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前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书。
4.案件受理费 18,1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148 元(原告已预缴),
由被告负担,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和被告保持联系,在付款日期前提醒对方按时付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调解书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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