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阳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8621)2051 1000 传真:(86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一、本次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挂牌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5
三、本次挂牌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6
四、公司的股权演变......10
五、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8
六、公司的独立性......25
七、公司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27
八、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8
九、公司的合法经营情况......42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0
十一、公司的治理情况......56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其变化......59
十三、公司的税务......62
十四、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3
十五、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8
十六、结论意见......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阳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阳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阳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股转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4、阳淳有限:指上海阳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5、阳淳股份、公司:指上海阳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上海阳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6、发起人:指杨跃平、杨红、姚献琴、淳视合伙、阳淳合伙;
7、淳视合伙:指上海淳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持有公司6.38%
的股份;
8、阳淳合伙:指上海阳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持有公司3.77%
的股份;
9、阳淳文化、子公司:指上海阳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海通证券: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众华会计师:指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中联评估: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13、《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2月26日修订的《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6号);
15、《章程必备条款》: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发布的《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3号);
16、《业务规则》: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
17、《标准指引》: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发布的《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股转系统公告[2017]366号);
18、《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审计报告》:指众华会计师于2018年3月16日出具的众会字(2018)第2667
号《审计报告》;
20、报告期:指2016年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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