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5-26 15:35:34 股吧网页版
宝灵珠宝: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6

深圳市宝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2021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监事会 ......42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 ......4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4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三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市宝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engzhen Baoling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金展珠宝广场 10F 。

邮政编码:5180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章程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而被终止执行,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公司秉承“诚信为本,客户至上,共创双赢”的经营理念,
始终努力追求最高的产品质量与最佳的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卓越的创新力、精湛的工艺、新颖的款式、独特的风格迅速占领市场,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同时以极高的信誉度、美誉度和亲和力汇聚精英人才,锻炼、提升全员素质,与公司员工及合作伙伴形成价值共同体,实现客户、员工、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珠宝、铂金首饰、黄金饰品、k 金饰品、钯金饰品银
饰品、翡翠玉石、钻石、红蓝宝石、镶嵌饰品、工艺品的批发零售。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珠宝、铂金首饰、黄金饰品、k 金饰品、钯金饰品银饰品、翡翠玉
石、钻石、红蓝宝石、镶嵌饰品、工艺品的生产加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