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2916 证券简称:凯旋真空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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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互
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决议行
使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母公司同意,子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各股东应当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
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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