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2916 证券简称:凯旋真空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方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四)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五)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本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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