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2916 证券简称:凯旋真空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治理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
程》等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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