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15:37:49 股吧网页版
凯旋真空: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2916 证券简称:凯旋真空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贯彻落实党支部委员会、董事会决议决定,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应当自 觉维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自觉维护董事 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经营决策主体作用,促进加强党的领导和完
善治理相统一。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理层副职协助总经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的工作;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的会议形
式。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应当遵循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办公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及其他同
等级别的成员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视情况参加,董事会秘书可列席
会议。经营发展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法务审计部门、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决策的具体事项范围,按照《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附件《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清单》执行。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经理层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例会、专题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一
次,专题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随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会议召开前 2 天,由会议组织人员将会议日期、会议安排发送给
参会人员。临时确定且在 2 天内召开的会议,由会议组织人员电话通知参会人员。对于出现特别紧急情况需召开会议的,经总经理同意,可随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由总经理审定,相关议题需在会议召开前
2 天提交审批。上会议题可以由相关部门提出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定。经理层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提出上会议题及建议方案,由总经理审定。

第十二条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
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履行审批程序。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对会议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全面准确反映决策事项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涉及法律事项的,应经法务审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会议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1。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
策事项,应经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审批同意后上会。决策事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经理层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经理层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