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市平安职业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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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市平安职业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市平安职业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昆山市平安职业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市平安职业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卜浩律师、舒雅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昆山市平安职业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方法等事宜。
根据《通知》所载内容,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6日10:00在江苏省昆山市富士康路702号昆山市平安职业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奕超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
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东2名,代表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人员除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决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的股东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24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7. 《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
8. 《关于补充确认 2024 年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的议案》
9.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8《关于补充确认 2024 年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的议
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均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均无需回避该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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