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2918 证券简称:龙都药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除等额互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如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得为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总经理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审议通过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同一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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