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923 证券简称:双鸥环境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双鸥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双鸥环境服务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双鸥环境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司股份以公开方式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
转让,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
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无,系新增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
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 地位损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