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923 证券简称:双鸥环境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双鸥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双鸥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 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双鸥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 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每年四月份之前召开会议,在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如预计当年度贷款规模超过总资产 50%,或者超过董事会年初预计额度的,应当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度追加的贷款规模。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二条 虽不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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