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0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72926 证券简称:码尚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码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苍南国投清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水木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1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苍南国投清创投资合伙 其他(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企业(有限合伙)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杭州水木丰华创业投资 其他(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权益变动违规
公告编号:2025-001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3 月 8 日,一致行动人苍南国投清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国投清创)、杭州水木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木丰华)分别卖出浙江码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60 万股、100 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从 26.32%变动为 22.41%,未在触发权益变动披露要求后及时公告并暂停交
易。2024 年 9 月 9 日,国投清创、水木丰华就上述交易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国投清创、水木丰华采取出示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国投清创、水木丰华应当在收到《关于对苍南国投清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水木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 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5-001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相关主体对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予以高度重视,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苍南国投清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水木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 号)》
浙江码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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