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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22

关于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以及规范措施发表明确意见。

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公司章程完备性的问题。(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章程是否载明以下事项并说明具体内容: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讨论评估的安排、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安排、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利润分配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仲裁方式的,是否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如有)、独立董事制度(如有)。(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14年10月、2015年5月、2017年8月,公司前

后三次增资。(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是否履行验资手续。(2)若未履行验资手续,请主办券商及核查前述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5、2017年 8月,烺晟电子股东强华石英将持有的烺晟

电子90%股份(原出资额90万元)作价人民币90万元转让

给强华有限,将祁乐銮持有的烺晟电子 10%股份(原出资额

10万元)作价人民币10 万元转让给强华有限。(1)请主办

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交易的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性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交易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3)请公司在关联交易部分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收购。

6、强华有限于2017年5月将其所持烺芯新能源80%出

资额作价400万元全部转出至强华石英。(1)请主办券商及

律师结合履行的决策程序、定价的依据等补充核查上述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交易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7、公司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请公司补充说明前述项目的建设地点、场地来源及投资情况(建设进度、投资金额、运营收入及占比等)。(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投资前述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竞业禁止、侵犯其他公司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等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公司存在未履行上述环保竣工验收即投产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主管机关的明确意见核查前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消防安全问题。请公司补充披露日常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等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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