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1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电话(Tel):021-60561266 传真(Fax):021-60561299 邮编:2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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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华股份”)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强华股份申请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强华股份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强华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强华股份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强华股份、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强华股份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强华股份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强华股份为申请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目录
释义 ...........................................................................................................................-4-
法律意见书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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