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09
证券代码:872927 证券简称:强华股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
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
则。公司应当严格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落实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一)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该按照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项
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
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如下程序履行资金使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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