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7
公告编号:2020-011
证券代码:872929 证券简称:博本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志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攀、不适用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志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万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博本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告编号:2020-011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远与他人成立银晋公司,通过银晋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融资。2016 年 2 月起,被告人张志远与张彬等人,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理财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远先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
共存款罪被拘留并立案调查。经审计,被告人张志远与张彬等人于 2016 年 2 月
至 2018 年 8 月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 5.1 亿余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
金额 2.02 亿余元。
(六)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 0115 邢初 5396 号),关于博本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远的判决结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被告人张志远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罚金款自判
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6 日作出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 0115 邢初 5396 号),判
公告编号:2020-011
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单位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被告人张志远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停牌。公司存在被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已
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停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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