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0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我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贵公司出具的《关于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智能”、“公司”)会同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向贵公司提交《关于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反馈回复”)。
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公司具体回复如下(除非另有指明,本回复说明中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释义相同):
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争议,并请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1、核查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工商变更资料及征信报告;
2、核查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3、核查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受让张华和张志远所持有的博本智能股权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公证书》;
4、核查张志远向博霖投资出借款项相关银行电子回单;
5、核查博霖投资支付张志远、张华股权转让款相关银行电子回单;
6、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志远进行关于博霖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来源的访谈;
7、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书》;
8、核查公司股东出具的《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及股权纠纷的声明》;
9、检查公司明细账;
11、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制度及执行情况;
12、检查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现金日记账,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名单,确定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核查依据
1、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工商变更资料及征信报告;
2、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3、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受让张华和张志远所持有的博本智能股权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公证书》;
4、张志远向博霖投资出借款项相关银行电子回单;
5、博霖投资支付张志远、张华股权转让款相关银行电子回单;
6、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志远进行关于博霖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来源的访谈记录;
7、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书》;
8、公司股东出具的《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及股权纠纷的声明》;
9、公司明细账;
10、银行流水;
11、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12、现金日记账。
的股权转让基本情况、资金来源以及股权不存在纠纷等情况的分析如下:
1、博霖投资取得公司股权的该次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8日,全体股东参加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张志远将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20.00%的股权作价820.0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张华将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作价410.0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同日,张志远、张华分别同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次股权转让进行见证,并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了《股权转让见证书》。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博霖投资应将股权转让款在协议生效之日(2016年12月8日)的30天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股权转让方。2017年1月8日,股权转让方张华、张志远与受让方博霖投资签署了《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博霖投资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出具的客户回单,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股权转让款均已支付完毕。
2、博霖投资取得公司股权的资金支付及资金来源情况分析
前述股权转让款均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要求已支付完毕。
(2)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情况分析
根据由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出具的客户回单,张志远利用自有资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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