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8
证券代码:872932 证券简称:健威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霍尔果斯隆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申浩、马跃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武先、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唐金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姚胜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海,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定、未定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刘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刘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被告七:
姓名或名称:天津金卫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金泉,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冯叶、被告一、姚勉华、大石桥市坤桥化建有限公司、丁江就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及股权合作事宜签订了《关于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及冯叶共同向被告一提供总额度为
60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其中首笔借款为 4000 万元,原告提供 3600 万元,冯
叶提供 400 万元:第二期借款为 2000 万元,原告提供 1800 万元,冯叶提供 200
万元。同日,原告分別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签署担保协议,被告一提供回转窑抵押担保、被告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一以其对被告四、被告七的应收账款优先偿还原告。
原告起诉称,合作协议签署后,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分笔将 3600 万元
款项在 2018 年 9 月 21 日前全部支付给被告一。被告一最后还款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被告一共计偿还借款本息 1690.75 万元,原告主张被告一尚剩余借款
本金 2520 万元、借款利息 180 万元未结清,并主张以剩余本金 252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开始按 1‰/天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其他
六被告(包含被告四)需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为追索欠款,原告于 2019 年 10月 22 日将被告一等共七个被告起诉至法院。
目前,被告一答辩指出,实际欠款金额本金人民币 20,673,337.29 元,利息额为 4,662,986.03 元不应当支付罚息,并且对原告资金合法性提出质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与冯叶、被告一、姚勉华及大石桥市坤桥化建有限公司、丁江签署的《关于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
本金 2520 万元、借款利息 180 万(截止 2019 年 10 月 21 日)。
2、判令被告一以未还本金 25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开始,
按 1‰/天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50 万元。
以上 1-3 项合计 2750 万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 1-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被告六在各自担保金额范制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拍卖、变卖被告一抵押的固定资产价款优先清偿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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